|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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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长城电器工具有限公司 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 绍兴天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海县长城电器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腾空宁海县檀树头电信部分仓库及其场地,并恢复原状; 二、被告宁海县长城电器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计396729.67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的占有使用费按297200元/年计算至腾空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海县长城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075元,评估费2197元(被告宁海县长城电器工具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均由被告宁海县长城电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县长城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