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2民初2750号 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住***。 负责人:程进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存明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伟 书记员丁娟娟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