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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益康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现为安徽光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乌苏里制药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7706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6563.53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合计887231.53元。并自2017年7月2日起按本金77066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72元,由被告安徽益康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现为安徽光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