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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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2民初5344号 申请人:单县中都钢管租赁站。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峰。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单县中都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单县中都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单县中都钢管租赁站提供了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000208)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县中都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供了其营业执照、补贴证明等证据。上述据显示: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以“单县中都钢管租赁站”为字号,以出租建材为业,经营者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的补贴中载明:红星美凯龙家居产业园工地1号楼-3号楼钢管租金超出6个月的费用补贴王道仕100000元(壹拾万元整)。案外人王道仕于2019年3月22日出具“同意此款转付给***作为租赁费”。申请人自述,王道仕将其对二被申请人享有的100000元租赁费的债权转让给了申请人,以此来支付王道仕因分包红星美凯龙工地拖欠申请人的租赁费,但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保全费1020元,有申请人单县中都钢管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