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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448343.44元予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29897.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4897.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703.77元,由被告负担26193.37元;反诉受理费为10401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鉴定费36738.75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369.375元,由被告负担18369.375元。经抵扣,被告应负担7823.99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