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借款本金46339.01元、期内利息133.65元、逾期罚息(截止2020年2月1日为5674.6元,之后以46339.0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复利(截止2020年2月1日为15.85元,之后以133.6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乐联银(2017)最保字第266017052303707号】项下所有主债务以最高保证余额5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72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