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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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冠廷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3民初644号 原告:石嘴山市冠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玲。 被告: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雨。 原告石嘴山市冠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中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冠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毅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史凯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