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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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 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未付货款及补助款1276000元; 二、由被告四川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付货款本金1475337元为基础从结算日至部分付清日的利息354081元,并按照24%的年利率以未付货款本金595337元为基数赔偿原告***自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限被告四川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48元,由原告***负担7856元,被告四川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