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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多彩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对位于宁江区博翔***御峰小区151幢2单元1504室房屋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江苏索普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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