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武光斌银行存款12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