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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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结欠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合同价款计人民币5098876.67元,并承担逾期给付的违约金(其中3394426.67元自2015年2月14日,1704450元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分别计算); 二、驳回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18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335元,合计人民币88753元,由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0元,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8753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同意由江苏弘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给付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