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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芭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款11000000元、截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的利息2108041.67元、增值税1514670.81元; 二、被告北京芭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145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止;以140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13000000元为基数,计算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当日利息;以125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止;以110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7.5%计算,扣减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双方合作专用账户中国银行昆明市新闻路支行账号×××账户内余额196655元); 三、驳回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14元,由被告北京芭莎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