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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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路易灯浴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从无锡市梁溪区金太湖国际城1452、1453、2258号房屋内迁出并腾空房屋,将上述房屋交还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无锡市路易灯浴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无锡市梁溪区金太湖国际城1452、1453、2258号房屋实际交还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止,按照每年5万元计算) 三、驳回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元,减半收取计4187.5元,由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7.5元,由无锡市路易灯浴室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