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民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偿还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8.4825%承担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8年7月14日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2.72375%承担利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