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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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开具178万元货款的增值税发票; 二、被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于收到相应增值税发票的30日内给付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和质保金17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3.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23.62元,由原告负担3669.65元,被告负担2705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