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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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211元,房屋公共维修金360元;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的公摊水费51.10元、公摊电费424.60元、居民水费368元,合计3414.7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以2211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缴交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