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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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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二、中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协公司经

济损失20万元;

三、中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协公司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四、驳回百协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中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18-3-2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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