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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二、中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协公司经 济损失20万元; 三、中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协公司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四、驳回百协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中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