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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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5681.7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照本金376247.62元,从2014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费73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20元,由原告负担34620元,由被告负担7300元(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92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