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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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038.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