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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684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赔偿456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赔偿8222.40元,被告***赔偿2055.60元;

二、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94032.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赔偿86806.5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32500元;由被告***赔偿59780.92元;被告***赔偿14945.23元;

三、***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79622.1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赔偿83924.4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32500元;由被告***赔偿50558.15元;由被告***赔偿12639.53元;

四、原告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垫付的医疗费48349.38元,为***垫付的医疗费52242.2元,由***、***向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

五、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

六、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800元,由被告***承担200元。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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