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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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龙新橡胶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福建省毅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元,被告***负担3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义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琴 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陶建海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