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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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548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