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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41433.68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6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桩基工程欠款289517.75元(从2014年12月5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支付辅助工程欠款869886元(从2018年6月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

三、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欠款利息800万元,支付停工损失1954904.97元;

四、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75万元;

五、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637809.26元;

六、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岭秀福城1、2、3、5、6栋及地下室工程在21490583.45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9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4550元,以上共计713900元,由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9730元,由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170元。鉴定费116万元,由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万元,由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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