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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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 阆中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阆中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3986838.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20元,由被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原告阆中市磊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37820元。(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已预交,则由被告在支付商砼款项时直接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3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