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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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旺钟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润PSA325标包水泥718.39吨或相同水泥价款1041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冀龙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