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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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32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32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610000元;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32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16093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71.68元,由***、***、***负担1957.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4125.65元,广东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8.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21.53元,由***、***、***负担4119.7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899.96元,广东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1.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