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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王燕飞百货店 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苏A9××××车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2216.5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617.82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被告***负担140元,被告***负担60元(两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