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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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工程款283667元; 二、驳回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8元,由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承担4248元,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司法鉴定费106500元,由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庆阳供电公司承担45000元,被告甘肃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