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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6民再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湖北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普,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文、王成浩,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襄阳汉江集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火炬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发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武汉民商服务中心)与原审被告***、***、襄阳汉江集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集佳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鄂06民申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普、被申请人武汉民商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浩、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汉江集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代偿款1682475.9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代偿款偿清之日止,以1682475.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襄阳汉江集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一判项中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24830元,由***、***、襄阳汉江集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20700元,由***、***、襄阳汉江集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彭云飞 审判员张强 审判员王启飞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伟伟 书记员宋雪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