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87,4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未付),被告***负担1,038元(未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