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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挖机租赁费87,4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广东金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未付),被告***负担1,038元(未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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