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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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可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简阳市长生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志敏、游承贵、游智慧各项损失合计149,970.04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志敏、游承贵、游智慧各项损失合计129,033.35元; 三、被告简阳市长生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志敏、游承贵、游智慧各项损失合计4,441.11元; 四、驳回原告游志敏、游承贵、游智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元,由原告游志敏、游承贵、游智慧负担8元,被告简阳市长生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5元,被告***、重庆路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