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雄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粤51民终18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3民初952号民事判决。 三、广东雄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等经济损失4460868元及利息(利息以经济损失446086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广东雄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等由李得浓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第三、四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雄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87元,由广东雄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