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家居价款209273.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9273.94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4.55元,财产保全费1816.36元,合共441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50.91元,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6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