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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850412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第三季度的资金占用费以42520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四季度的资金占用费以425206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给***; 四、变更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4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案涉场地修复费用1660692.38元给***; 五、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租赁厂房合同》无效; 六、***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厂房保证金377960.4元及用电保证金10000元退还给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 七、驳回广东圣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12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0155元,鉴定费150000元、设计费35000元、造价咨询服务费35213.85元、证人出庭费用3000元,小计252496.85元,二审诉讼费50666.03元,合计303162.88元,由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51581.44元,***承担151581.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