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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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群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襄州区人民医院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3338.90元、残疾赔偿金51648.5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959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360元、误工费11270.14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26000元,合计155128.61元,由被告***赔偿70%即108590.03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12590.03元。减去先行赔偿的51072元,还应赔偿61518.03元。 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