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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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金龙路与黄山溪交汇处采取措施,消除涵洞淤塞可能引发的洪水危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