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南大道43号附4号房屋;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金579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84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7日之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占用费;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