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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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2618.18元及该款从2018年4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预交),由***负担2184.55元,由广东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5.4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