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307425.17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尚欠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6元,减半收取计82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