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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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市荣发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并支付至全部给付之日的利息(其中本金100万元,利率按月息1.2%,利息起始日为2019年8月9日;本金60万元,利率按月息1%,利息起始日为2020年5月1日); 二、被告刘荣春、***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