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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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创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大正服饰有限公司价款65918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大正服饰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创润工贸有限公司10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创润工贸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大正服饰有限公司559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创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大正服饰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559183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大正服饰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创润工贸有限公司本案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9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9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大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9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创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40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大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创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