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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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露玛暖通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欧瑞达贸易有限公司 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露玛暖通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欧瑞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217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9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8元,诉讼保全费2086元,合共8084元,由被告中山市露玛暖通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欧瑞达贸易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中山市露玛暖通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8084元给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欧瑞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