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6842.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8日起以所欠货款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7元(已交纳),被告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