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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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越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2014年11月14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的利息104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呼和浩特市颐乐城养生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