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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洋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22日利息为1818000.01元,2020年4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 二、被告***、***、***、***、***、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被告内蒙古洛斐联邦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格勒市工业园区A区内土地使用权,并从该拍卖或变卖款中在1000万元限额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贷款本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26元,由被告淮安市洋东商贸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洛斐联邦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淮安市水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6406,淮安市洋东商贸有限公司6***6372,***6***6356,***6***6349,***6***6331,***6***6323,***6***6315,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6***6307,内蒙古洛斐联邦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6***6299)。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