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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群强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2016年3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群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中山市xx镇xx路xx号房屋和场地上的加建建筑(拆除的具体项目按照双方确认的中山市中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17ZMg20198016、F17ZMg20198827测量图纸对照履行),并将中山市xx镇xxx路xx号房屋和场地恢复原状(恢复的具体项目按照租赁合同后所附的平面图对照履行,不包括发电房、配电房、研发房、保全房、物料房的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被告中山市群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群强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弘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腾空位于中山市xx镇xxx路xx号的房屋和场地,并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返还房屋; 四、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群强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的使用费为435555.51元;2019年5月6日至交还场地和房屋之日的使用费,按照200万元/年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群强家具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群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1040元;反诉费减半收取2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群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