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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偿还垫款本金62995531.04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利息、罚息合计5055913.8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等按对应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衢房权证柯城区字第××号、01××95号、01××96号、01××97号、01××19号、20××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衢州国用(2001)第3-00815696号(2012)第3-0089567号]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就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60237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5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5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74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保证人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57元,由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