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 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兰溪市强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义乌市新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5488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计付至2017年6月1日止,以后按月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晨枫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