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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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大运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1882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内赔偿原告***2344.3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条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夏邑大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28元。原告预交的其余528元,待判决生效后持票据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