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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固得焊材有限公司
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固得焊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98751.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1798751.37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2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固得焊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98751.37元的20%即35975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359750.3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6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的保证责任,赔偿诉讼费、律师费损失16916.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固得焊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98751.37元的30%即5396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539625.4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的保证责任,赔偿诉讼费、律师费损失2537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固得焊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98751.37元的30%即5396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539625.4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的保证责任,赔偿诉讼费、律师费损失2537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固得焊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98751.37元的20%即35975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359750.3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的保证责任,赔偿诉讼费、律师费损失16916.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697元,由原告征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2元,由被告浙江固得焊材有限公司、***、***、***、***负担165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9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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